公积金企业部分计入哪?
1、提取流程,先在公司账户上走一个“现金”科目,然后去公积金中心办理; 2、缴纳流程,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中计提,通过“其他应付款——XX公司(公积金账户)”转出到公积金中心。 月末,“其他应付款——XX公司(公积金账号)”科目贷方余额与“公积金中心往来”科目的借方余额相符。
3、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后,计提和发放都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公司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核算。
4、《社会保险基金审计指导目录》规定,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出情况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保险费计算是否正确; (二)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 (三)支出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四)有关财务会计资料是否完整。 对住房公积金支出情况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存在跨期缴存情况; (三)支出的范围和标准是否正确; (四)有关会计核算是否准确。
住房公积金属于一种个人福利,是一种个人工资收入的存储形式,国家强制企业和个人每月按照一定标准存缴这种具有储蓄性质的住房基金,其目的是为了帮助个人逐步积累买房资金,实现住房改革的基本目标——“居者有其屋”。因此,从性质上说,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其实质就是职工的工资福利,并不需要在个人所得税前剔除再计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据此,只要是条例包括的单位,就应当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其构成就是单位和个人两部分。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住〔2005〕129号)文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的当期的工资和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