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几种基金监管模式?
国际上,基金的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政府直接监管 这种模式下,成立基金的相关法规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制定并监督执行;监管部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与基金运作有关的信息和报告;如果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甚至可以处以重罚。 典型的采用这种监管模式的国家和地区有中国大陆、中国台湾以及日本等。
(二)行业自律性组织监管 这种模式下,主要监管部门是一些具有法人地位的协会,如美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ASIC)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等。这些机构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对行业内相关的机构和个人具有监管的职能。 但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管是有一定约束力的,一般来说,只有在相关机构不遵守市场规则或者做出有损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时才会对其进行惩处。典型的有英国、爱尔兰、德国等实行的都是这种监管模式。
(三)双重监管 这种制度又称为“监管者之间”的制度,是指对相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或金融活动,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负责监管。 典型的如法国,其《银行法》规定,设立银行的许可权属于财政部,而经营活动的监督则由央行负责;美国则由SEC负责注册券商,FTC负责调查违规问题等等,都属于这种制度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