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成立后才能备案吗?
根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私募基金都必须登记备案,无论是成立前还是成立后都须办理备案手续;且法律规定“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不得募集”,因此可以说不备案就是不合法的经营行为。 但法律法规同时也为基金备案制度设立了一定条件,即只对以非公开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设立的资金信托计划、房地产信托计划等特定品种私募基金进行备案管理。其中,对于公募基金而言没有设置任何限制条件,可以任意发行;而对于其他形式的私募,则要求必须以非公开方式向社会募集资金并且符合相应条件,才能办理备案手续。 因此可见,并非所有的私募都需先成立后再备案,法律上也没有强制要求的。但是为了防范风险,我们建议不论采用哪一种方式的私募,在正式运作之前还是先办妥相关的备案手续为宜。
从实践来看,大多数的私募都是以公司形式设立的,这类私募一般由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作为主要经营项目,而我国目前允许券商、期货公司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该项业务,但禁止其它行业的企业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以公司形式设立的一般私募,其在设立时即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即可以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但在经营范围中一般会注明仅限“XX项目投资”(如“基金销售业务”、“投资管理业务”)等内容。
也有相当一部分的私募是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这类私募的设立程序和一般有限责任企业的设立程序相似,同样要先成立后备案。 另外,部分私募虽然不以开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为主,但其资金主要投向是资本市场,属于证券类私募,该类机构和上面两种机构还是有区别的,其备案条件和流程也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