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涌现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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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涌现”这个词是我创造的,所以先给大家普及下它的概念。 复杂系统是由大量个体(或组件)组成的系统,每个个体具备某个特定功能并受特定规则约束。在复杂系统的整体行为中,会出现一些以前没有出现的性质和规律,这些新的质的规定性就是“涌现”。从信息论的角度看,“涌现”就是系统内部信息量的增量;从控制论的角度看,“涌现”是新出现的行为模式对初始条件的依赖程度。无论用信息论还是控制论来描述,“涌现”都意味着新质的出现与量变。

简单地说,“涌现”就是一个由简至繁、从无到有的过程。 人类社会是复杂系统之一,其最明显的特征在于有复杂的人类思维。从社会系统角度看,“涌现”就是人们思想观念的一种聚变反应——一种思想观念可以诱发或调动更多相关的思想观念,从而产生一个新的理念。这个新的理念可能是真知灼见,也可能是谬误谣言。

从互联网金融来看,“涌现”其实就是网民在网上发表有关金融的意见、建议或者观点,这些意见、建议或观点可能相互矛盾,甚至毫无逻辑,但是其中总会包含一些有价值的成分,通过这些信息的聚合,一种新的金融模式就会“涌现”——比如P2P网络借贷。我们提出一个关于互联网金融“涌现”的定义:基于大规模用户的信息交互而产生的新金融模式。 这个定义说明两点:其一是“显现”是基于海量用户的信息交互,如果只有少数人的参与就不存在“涌现”;其二是“涌现”的新模式一定是一种信息交互的模式,如果这种交互不涉及信息(如线下一对一的借贷)就不会形成新的金融模式。网络效应是互联网金融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

那么,为什么需要监管?因为任何新生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特别是涉及大量公众的利益时更应当充分地考虑其潜在的风险。我们需要建立一套机制,在保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成长。我们认为这套机制的构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我们提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框架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业务退出、资金监管、信息系统监管及保险保障,每一个方面都应该包括“主体职责”、“实施原则”和“监管流程”三个层次的内容。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们在书中讨论的“互联网金融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业务所面临的金融风险,而不是指传统的商业银行或者非银金融机构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我们认为这两种类型的金融风险属于不同属性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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