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系什么法律关系?
需要明确一点概念,我们一般所讲的“投资”(investment)行为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资本(capital)的投入,也包括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和劳务(labor)等无形资产的投入。因为资本、知识和劳动都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它们最终都表现为生产能力的增长,所以我们在讨论问题时可以将它们统一看待。
其次,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上述资产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自发形成的资产,另一种是计划形成的资产。 自然,我们所指的投资行为主要是在后一种情况下的决策过程。在计划形成资产的过程中,投资者必须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预期效果进行综合评估,然后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在这一过程中,由于投资者面临信息不对称、机会成本和不确定性等问题,他需要寻求外部帮助来作出明智的选择——这就是咨询服务的意义所在。
基于前述分析,我们将投资行为发生的领域划分为两个范畴:一个是私人领域,另一个是公共领域。 对于大多数公民个人或家庭而言,由于其资产规模一般较小,加之其自身专业知识的欠缺,因此他们通常无法直接参与高风险高收益的新兴产业投资.在这种情况下,代理问题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个人需要寻找一个能够代理其行使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的人或机构,而代理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也愿意去寻找这样一批客户。于是,在一个封闭的体系中,供求双方相互搜寻,终于达成了契约。从这个角度来看,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与商品市场无异;只是所交易的对象即证券本身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