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如何收回投资款?
通过法律途径可以要回,但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前提条件,即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已经或者即将发生混同(如股东个人的银行卡公司与账户混用等),如果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已经混同,则无需经过司法程序,债权人可以要求任意股东返还其出资;如果没有混同,则需经诉讼程序由法院来判决。
其次,股东想要回出资款的依据主要是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及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即股东会决议、股东股权转让或撤资方案。当然,这些条款的适用还受程序法的约束,因此除了上述条款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股东主张权利的时候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2)以股东本人名义起诉还是代位公司起诉(前者需具备股东资格,后者则不需要)。
总之,对于公司债务,作为债权人,你既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也可以请求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但作为债务人公司的股东,并非无条件地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10条第1款的规定,股东承担责任的前提是:
(一)因法定情形致使公司作为债务人的民事诉讼中被裁定终止执行;
(二)因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现有资产减少并因此而损害股东利益;
(三)因公司解散、破产、强制清算所致。
除非出现了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并且股东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股东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