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强行退出怎么回购?
一、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不能任意退出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实际已经缓解。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本的设立没有最低限额限制,股东只要出具足够资金即可(或相应价值的实物资产);而且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灵活退出,可以通过交易所转让股票,达到退出公司的目的。如果股东不想继续持有该公司股票了,完全可以自己出售给其他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交易,不存在无法转让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的股东是不能强制退出的。 当然,这里所说的“不能强制退出”是指不能直接向公司要求退还出资(包括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的方式退出;但股东可以向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来达到退出公司为目的。
二、上述第一种情形中,如果没有约定出资方式(如以劳务出资)且无法合理变更的前提下,股东必须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这种情况下公司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如果章程有明确条款对出资方式作出特别约定的,应该按章程约定办理。
三、上述第二种情形中,如果股东是以他人名义购置房屋并且未取得实际房屋的情况下,属于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实际损害,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以及侵权事实请求法院确认该行为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 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股东与关联方恶意串通虚构债务或者提供虚假担保,侵害公司权益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可以主张相关协议无效并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四、上述第三种情形中,如果是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未尽到对公司真实负债情况的审核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