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冻结可以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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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首先,从法律上讲,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同时,公司作为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以公司的资产对外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债权人是无法要求股东个人对其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除外)。但是,如果股东存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法院有权责令股东交纳其未缴的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金,并以其个人财产弥补公司所欠下的债务。

其次,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还要取决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具体情况。如果债务人不能偿债,则可能涉及民事诉讼中“执行程序”,此时,根据《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执行人(债务人+保证人+其他责任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只能自担风险,债权人难以进一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但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了:企业法人未经清算即注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若债权人能够证明公司解散后,股东怠于履行法定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另行起诉请求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践中对于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认为股东只在出资额或认购股份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一种认为股东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同意后者,主要是因为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每一个股东都有出资的义务,这种义务与股东的身份是密切相关的,不能因为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佳就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否则就会破坏公司的信用基础,也有悖于投资者投资的目的。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所述法律责任限于我国立法范围,且不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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