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股东代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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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隐蔽性较之大公司,若隐名股东不显名,他人的股份就不存在代持可能。那么如何来证明代持股呢?代持股权在现实生活中是很常见的,针对如何证明股东代持股份,小编认为,只要签订书面的股权代持协议,即使没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也可认定股权代持关系存在,并且有效。

在代持股关系上,隐藏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高度确定性。“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其内容多是针对本案股权转让的特别约定,该“协议”的存在即为本案股权转让的合同基础,该“协议”的存在亦即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代持股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

需要股东同意才能代持股:

股东可以委托其他人持股,但这个别人是股东本人,且需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也就是说,A可以持B的股,但B必须同意,且C、D等其他股东也须同意,否则就会形成外部债务纠纷。

委托持股存在对外责任承担及争议股权的处置上的风险:

在对外关系上,A基于持股行为的对外名义代表地位,其经营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均应归属于B,且A以B的名义从事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职务代理,对该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B应承担民事责任。

在争议股权的处置上,A只有经过B的同意,才有权将代B持有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否则引发争议时A应予返还,在无法返还的情况下应赔偿B相应的损失。

但是,在交易对价上,由于A与受让人之间的交易行为与B无关,B不受A与第三人之间交易价格的影响。所以,在A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需对B进行合理对价补偿。

如何来证明代持股呢?

无论一方当事人的名字在工商登记文件中出现,还是双方的姓名都在工商登记文件中列明,都不是认定双方是否是代持股人对价交易的依据,而是判定代持股关系存在与否的因素。如上所述,判断代持股关系的方法有二,即“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内部因素”即是代持股双方之间签订代持股协议;“外部因素”即是第三人知情或应当知情。

根据上述分析,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程序上看,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处理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股权分割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但《公司法》第七十一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股权转让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也可以规定不限股权转让须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本案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没有关于股权转让的特别规定,应参照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转让无需履行变更登记手续,但股权转让协议是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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