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银行业如何分类?
在分业监管体制下,明确的市场细分非常必要,这关系到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授权。通常,商业银行主要经营短期的、有担保的公司和个人贷款,基本不进行自营业务和承销业务。
投资银行主要经营中长期债券的承销和场外交易市场,以及风险投资和公司购并业务,其业务开展形式与交易方式与证券公司相近。
证券公司是经营证券经纪、交易和承销的主要场所,其业务特点也是以短期债券的交易为主。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经营信托与委托业务,即作为独立的第三人按照客户的明确意愿以各种具体行为方式来管理和处理客户的财产,并以其客户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而从事各种金融交易活动和非金融交易活动。
财务公司一般是在某一企业集团内部从事有担保的集团内部存贷款和投资等金融服务业务。在我国现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下,明确界定和规范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功能与业务范围,在目前十分必要。
具体地说,商业银行应以经营短期信贷为主要业务,其经营的信托、投资和租赁等业务应转移到有专门经营权的投资银行中去;投资银行应改变目前的称谓而还原其本来面目,以区别于经营投资业务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