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理财如何申报资产?
集合理财产品目前没有纳入阳光私募的范畴,申报资产管理计划不属于客户数量的范围,不占用管理人的500客户的额度。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规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受益凭证记名,不得挂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集合理财产品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结算和分红派息系统。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受益凭证登记、存管事宜。办理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client-登记、权益分配等事宜
按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规定,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同业存放款项、拆放同业、贷款、票据承兑、贴现和转贴现、融资租赁、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投资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信托收益权、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产业投资基金、 公司债等)。
特定目的载体中具体包括哪些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做明确说明,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1)以“理财”字样命名的产品或者虽未以“理财”字样命名但具有理财特征的投资产品;(2)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托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有限公司发行的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3)银登中心“收(受)益权产品”。
因此,可以理解为:特定目的载体可以包括其他非银行业的金融机构发行的投资产品,比如集合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