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贷款?
无效借款合同,指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无效的借款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借款合同无效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1、以违法违规形式发放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这一规定,对于不具备上述借款人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银行等贷款人订立的借款合同,应当认定无效。(1)向内部承包或租赁的个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发放贷款,因违反国务院1993年11月1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工业企业费用管理的规定》关于企业内部实行个人承包、个人租赁、车间或门市部独立核算及其它类似的经济核算形式,其承包人、承租人及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承担因经营管理不善而扭亏的全部经济责任,发包、出租和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企业亏损补贴。因此而发放的贷款一律无效。(2)企业因转产、停产、歇业、改组、联营、合并、分立、租赁、承包等原因,其变更后的当事人对原借款合同不承担履行合同义务或无力履行的,应当认定原合同无效。3、无经营贷款权限的银行内设部门、分理处、营业所、办事处、储蓄所等基层单位越权管理而发放的贷款,应当认定无效。(4)利率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贷费用的,超出部分无效。2、银行之间相互拆借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为证券、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提供信贷资金或担保,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非自用不动产、股权、实业等投资活动。因而,金融机构以贷款拆借形式给予其他银行用于投资、炒房地产以及转贷牟利的,应当认定拆借合同无效。另外,金融机构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管理的规定,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利率而发放贷款的,其借款合同也应当认定无效。3、其它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