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资产组包含商誉?
企业合并中,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根据或有对价协议确定的总对价与购买日已支付对价的差额等因素确认的商誉,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作为一项递延项目体现,其对应的“商誉”科目在企业合并时对应的是被购买方的全资主体,与企业认定的资产组通常不一致,因此,企业难以直接判断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从而难以以此为基础根据商誉相关准则规定进行商誉减值测试。为了避免商誉减值测试的处理与报告分部的财务报告信息相矛盾以及便于企业实际操作,商誉相关准则规定,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即商誉可以确认的金额是与包括商誉在内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测试相关的,而不是直接根据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金额确认。因此,上述分摊过程中,商誉应包含在相关包含整体商誉的资产组中,即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既包含报告分部中归属于本企业自身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也包含本企业按比例计算的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还包含与之相关的商誉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