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小额贷款如何展业?
小额贷款机构的展业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展开:
1、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为在县(市、区)内开展各项小额贷款业务;
2、原则上不允许向外市县等异地发放贷款,具体地域范围在筹建小额贷款方案中予以规定,经批准可在县(市、区)外发放贷款;
3、在核定的地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应在业务开办前10日内向业务开办地的监管机构报备。
4、小额贷款公司对外融资有限制,不能向投资者或者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也不能向社会集资。
5、小额贷款公司也不得向其他小额贷款公司借款。
6、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及有关财政规定,费用可按照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自行确定。公司支付的各项税费必须据实支付,严禁虚开。
7、公司利润分配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以前,严禁向股东分配利润。
8、公司应当于每月(季、年)后15日内,向县、市监管机构报送主要财务、统计报表,市监管机构汇总后(汇总表附小额贷款公司报表复印件)上报省金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