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宝投资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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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件里面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第一个是民间借贷,第二个是网络借贷。 先来说第一个,钱宝投资作为P2P平台的运营商应该清楚知道平台上的借款都是源自于个人的借款需求,所以它应该在审核借款人资质和项目合同时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另外根据《互联网金融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谓“互联网金融”是指“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采用线上运营模式提供金融中介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形态”。因此钱宝投资的线上融资活动应当受该《条例》的约束。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其中特别强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经营活动。而高利率放贷正是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据此,监管部门可以追究钱宝投资非法经营以及非法集资的责任。

再来说说第二个,虽然网贷平台在协议约定中处于居间地位,但是根据目前司法实践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往往认定网络平台具有金融交易活动的主体资格(比如杭州中院关于陆某诉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故网络平台也应当受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的制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对于5000元的借款,月还371.4元,一年还款额为4456.8元,折合年利率为22.8%,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24%,应予保护;而对于10万元的借款,月还7259.8元,一年还款总额为85117.6元,折合年利率为28.08%。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部分的利息属于自然之债,已经支付的无需返还,未支付的不能主张,超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应予以返还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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