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於资产关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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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对于题主这种情况,建议立即报警处理,在警方的帮助下追回损失。 2、其次,从楼主叙述的情况看,该机构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刑法》第307条规定及最高检、公安部有关解释, 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使司法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案,或导致案件无法查清事实真相而作出错误判决。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刑事诉讼中的被告(案犯)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上述两罪名中,前罪是亲告罪(自诉罪);后罪是公诉犯罪。无论立案与否,都是刑事案件,都要受到刑罚的追究。 根据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集资诈骗价值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集资诈骗100人以上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较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条例规定的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 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构成非法集资罪的,“个人非法占有数额”和“单位非法占用数额”为案发当日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单位实际支付的利息与资金成本之和。

一旦涉及以上两个罪名,即使案件进入民事程序,法院也会以先刑后民的原则裁定驳回起诉,题主不必再费心力去寻找对方的踪迹了。 需要提醒的是,上述两个罪名都属于情节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这两个罪名的全部构成要件,不论是否带来实际的损失,都成立犯罪,只不过量刑时考虑是否有实际损失以及实际损失大小来决定是否从重处罚而已。所以,不要认为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就可以放任不管啦~

蒙富均蒙富均优质答主

我也不知道 ,最近一直打不通电话,网上也搜不到关于他们的信息了,我的合同上写着“自2013年5月8日起,乙方(我)与甲方(香港信於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客户服务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生效日期将自动延长一年”,现在都7月份了……不知道有没有人知道他们的下落啊!!!希望有人知道!!谢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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