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可以同股不同权吗?
不可以,现行《公司法》有明确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可处以罚金: (一)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二)擅自变更登记有关内容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四)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 (五)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同时,根据该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提交分公司章程。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设立或增资,并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当然,现实中有很多企业通过内部股东决议的方式决定由某股东代行其他股东的权利,从而实现“同股不同权”的目的。但这样的做法是有极大法律风险的。首先,这样的股东会决议因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而属于无效决议;其次,这样操作导致的后果就是股东间权利义务的严重失衡,使一些股东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建议: 如果确有需要,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董事会权限进行合理分配,进而使得公司的运营效率大大提高,也可以达到既定的目的。
同股不同权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的法律中是合法的,2018年在香港的法律规定中也变为合法。而中国大陆目前法律中,不管是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均规定“同股同权”,且没有例外,也没有相关条款。
因此,公司在大陆想要做“同股不同权”没有操作空间。“同股不同权”是公司股权架构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一些大型跨国集团企业,例如,李嘉诚的长江和记集团,控股公司层面就是“同股不同权”的结构,大股东拥有的是特殊类别股票,除了享受一般股的权益外,还有指派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利。
因此若想要搭建VIE架构,获得境外“同股不同权”的处理权益,就需要在大陆公司之上做一层或几层的境外公司股权安排。
因此,综上分析,同股同权的原则在大陆是不会改变的,如果要实行同股不同权,唯一的途径只有设立一家境外的控股公司,然后由这家境外的控股公司来间接控制一家国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而国内这家外商投资企业,仍须根据国内法律将股份与权利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