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企业法人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二)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只要涉及上述两项内容的,都需要经过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所以,如果没有全体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个人都无权单独处置这些财产。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也允许有限制条件的单独处理。比如,根据该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决定合伙人各自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十三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合伙人同意:
(一)聘任经理; (二)解聘经理; (三)决定监事报酬;
(四)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五)决定聘用律师办理企业法律事务。 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过半数以上(含半数)的合伙人同意:
(一)订立合同;
(二)订立章程;
(三)决定经营范围;
(四)决定企业经营策略与资金调度;
(五)决定投资项目;
(六)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破产清算方案 对于比较重要的决策,比如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经营场所等,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比较不重要的事项,可以由部分合伙人同意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