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企业合同有效吗?
1、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不能订立的除外。以生效时间为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2、其次,《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变更的主合同对保证人是没有约束力的。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甲方将贷款借给乙方用于支付丙方钢结构工程款,也就是说,甲公司的借款实际用到了丙方的工程项目上去了。后来虽然三方签订了《还款协议书》,变更了还款计划,但是并没有经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该笔款项还是不承担保证责任的;
3、本案所涉《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书》系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甲公司请求确认《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书》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并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五条【附停止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消除时失效。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条【担保范围的界定】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但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