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率理财投资可信吗?
从历史数据来看,高利率的理财投资产品出现亏损的概率比较大。 2013年7月,中航资本与浙江广联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以年利率24%的价格向后者提供为期6个月、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借款。随后在10月份,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期限延长至2014年4月底,利率仍为每年24%。但是到了2014年8月份,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广联集团只归还了1.9亿元本金,剩余款项一直拖欠未付。由于中航资本在协议中约定,如对方违约,需按日赔偿违约金(相当于年化率60%);同时,如逾期还款超过一定期限,还须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包含律师费、诉讼费等),因此中航资本不仅拿到了全部借款本息,而且还多获得了近4000万元的违约金和律师费。
除了中航资本之外,还有很多类似的高利率贷款合同出现。比如2013年10月,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六建集团向该行借款8.5亿元,借款利率上浮40%,即执行年利率7.8%;2014年7月份,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将之前未支付的利息5689万元纳入了借款范围。
此外还有,2013年11月,上海一中院裁定批准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鹏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的信托贷款合同,民生人寿拟出资10.7亿元,鹏诚租赁拟出借11.8亿元,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7.8%。 但从目前法院受理的案件来看,最终结果却并非如此乐观。 就在前文提到的中航资本一案中,虽然原告的证据确实充分,而且被告也当庭表示愿意偿还欠款,但法庭最终并没有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是判决被告仅偿还原告1.76亿元的借款以及相应的违约金和律师费用,剩余的借款本金和律师费则予以驳回。对于原告所主张的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所有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请求,法院认为,因原告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实现了部分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等),再行以24%的年利率计收违约金明显过高,故酌定调整违约金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