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行业税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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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此次营改增一共涉及十一个行业,其中,互联网、电信、物流等现代服务项目的税率从之前的5%改为6%。这是继2014年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面扩围后,又一个重大税收改革措施。本文将针对互联网行业这一改革前后的变化进行举例说明。

在新政策下,某设计公司主要从事APP等软件开发设计及安装施工业务,2014年度收入1000万元,发生成本800万元;2015年度,由于承接的业务增加,全部销售收入1200万元,发生成本1000万元。则该设计公司2014年营改增前的应纳税额=1000×5%=50万元;2014年营改增之后的应纳税额=1000×6%+(1200-1000)×6%=72万元。

在未实施营改增前,互联网行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2014年1月1日起,该行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征收率仍为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原营业税征收范围中,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电信业、建筑业、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其应税服务的年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免税标准,但下属分支机构销售额达到增值税免税标准的,可以放弃减税,适用税率为17%;其中从事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通知》(财库[2014]129号)规定,为鼓励新能源、节能环保的推广应用,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应当具有完善的供应商信用体系,同时,应当具备必要的资金技术和履约能力,且财务状况、银行信用、商业信用良好,没有严重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违法、违纪等行为。在供应商资质要求方面,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专控、专有和有特殊资质要求外,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开放式要求,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不得采取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商的任何资格要求。

互联网行业属于现代服务业,其所蕴含的知识经济属性决定了其高附加值、高风险和低收入不稳定性等特点;由于当前互联网行业垄断性特征明显,而且技术壁垒高,新进入者不易获得竞争力,加上行业扩张快、变化迅速,互联网行业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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