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养老什么时候出现?
中国最早的养老保险可以追溯到1950年。当年,政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包括退休福利在内的劳动保险项目进行了规定。但当时实行的是国家、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筹资的保险制度,这种模式被称做“三驾马车”的模式。 由于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和单位缴费。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工资水平的增长,财政和个人费用相应提高并逐步形成固定比例。单位缴费则一直由单位负担全部费用。在这一时期,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相对明确且稳定。
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原劳动部先后发布《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两个文件,开始尝试在制度上建立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制度,以实现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这两份文件的出台为今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制度和理论依据。
1997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首次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提出:“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 自此之后,我国逐渐构建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五大社会保险体系,并实施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结合的部分积累模式。这些制度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的社保制度进入了全面的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