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企业养老能对接吗?
秦鑫最佳答案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还处在完善阶段。从目前的制度设计来看,城镇职工和居民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作为职工来讲,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中的职工,都一律实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而城乡居民则分别按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参保,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合)制度。虽然这两种制度覆盖的人群不同,但是二者都是国家和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寿命延长,现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广大参保人员多元的需求,建立统一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是势在必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在全国推行农村社会保险制度,探索一种适合我国乡村特点的农民老有所依的制度安排。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金融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再次提出,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基金投资运营,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推动事业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并轨进程,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提出的。所谓“并轨”,就是指将事业单位和企业所参加的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现两个体系下的人员待遇确定和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统一,这对于加快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具有重大意义。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也可以转移,而且政策在不断改进过程中。
2001年3月份,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个人账户制度、退休年龄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并提出了解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的具体办法,要求在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缴费方式、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计征办法统一的基础上,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办法。
2009年12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城镇企业流动就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资金转移接续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正式参照办理。
2012年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出台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国发(2012)2 号文件),方案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跨统筹范围流动到企业工作的,应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