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涉及到哪些行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由此可见,“消费者”和“生活消费”是受该法保护的两个前提条件。其中,对“生活消费”的理解是焦点。
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曹守晔介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1993年10月31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距今已近20年。从法律术语角度,应当以当时法律制定时的实际情况来解释条款。据她介绍,25年前的“消费者”更多是“吃、穿、用”意义上的,与“生产经营”是分开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二者的区分越来越难。
“尽管如此,总体而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仍应理解为‘为了个人和家庭目的’的消费,而服务领域主要是餐饮、宾馆、零售、美容美发等。”曹守晔说,作为一般的、非特别的专业人士,目前一般情况下在办公用品商店、电器商品连锁店等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摄影、培训等服务,仍可视为“生活消费”范围。
而“以营利为目的,比如购买贵重电器用于转卖牟利等行为,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