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为保证的贷款合规吗?
当事人互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如无其他违法情况,应为有效。但这种保证在实践中一般较难得到履行。因为双方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保证人,一般不会主动履行保证义务,对方又无法强制履行,所以这种保证的作用很小,但在感情上或道义上对当事人还有一定约束。
合同保证人
合同保证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为保障债权实现,于主债务人之外,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保证的第三人。保证人的保证是保证债权实现的重要担保形式。
保证人的设立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设立,这叫约定保证;二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有过错的第三人提供保证。后一种保证人,一般是产生在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中存在过错,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的场合。有过错的当事人,一般是有能力赔偿损失或者有一部分能力赔偿损失的,只是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所以人民法院以通知而不是裁定的方式,让他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以促使他主动履行赔偿义务。
以上两种保证是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保证,所不同的是,第一种保证是对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提供的保证,而第二种保证,只是对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提供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