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只股票老鼠仓?
“老鼠仓”,这个名词最近很火啊! 原来大家都把他叫做“内幕交易”或者“市场操纵”之类。 我觉得这样叫还是不够准确,因为很多情况并不能算“交易”。 “交易”是有价证券的买卖行为;而有些情况即便有买卖,这种行为也缺乏实质意义——除非我们承认,这世界上绝大多数的所谓“交易”都是没有意义的。 所以我给他起的名字是,“未公开信息的使用及非法牟利”。这里涉及两个问题:
1、是否存在未经公布的重大信息(简称“未公开信息”);
2、是否利用了这一未公开消息进行交易或企图进行交易。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无所谓“老鼠仓”的问题。比如今天的股市跌了,明天就会涨回来——这种完全符合概率论的事情,根本不存在“内幕”与“操控”的问题。你随便去问一个人,今天大盘是否会上涨,他肯定说会呀!然后你第二天发现果然上涨了。所以嘛……不存在“阴谋”“内幕”以及“操控”。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又分三种情形讨论:
1、使用未公开信息的主体是自己。 这是一种最“卑鄙龌龊”的行径,自己明明已经持有某只股票大量仓位,却故意打探到内部信息,从而进行套利活动。这种人应该拉出去枪毙五分钟。
2、使用未公开信息的主体是他人。 这种情况又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行为人事先购买某种证券,但并不掌握该证券的真实基本情况。在获悉某些未公开信息后,立即套现离场——这种现象在A股市场大量存在。对于这一类,我认为应当属于诈欺行为,理应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种情形是行为人在知悉未公开信息的前提下,故意泄露该信息给他人,从而使他人的证券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我觉得这种情形和第一种情形一样恶劣,同样应该枪毙。 因为根据我国的法律(包括《刑法》和《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行为只处以行政罚款,明显畸轻。
3、使用未公开信息主体不确定。 这时又分两种情形讨论: 第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并未预先买入相关证券,也不了解有关证券的信息,但在知悉未公开信息之后,试图实施买入操作。这种情况下,如果最终由于行情反转导致未能成交,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因此造成损失,则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行为人在知悉未公开消息后,主动将这一消息传递给其他人,希望他人利用该消息进行交易。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本身并没有实施具体的交易动作,因而不能算是违法。但是,作为信息披露的知情者,不依法报告和披露,反而私下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者有意传递内幕信息给其他人,以误导他人的证券交易,这种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行为。 以上是我对“老鼠仓”问题的看法。